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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印发规模以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7-04-07 10:33:58 阅读:次
BGXD00-2017-0004 甬高科〔2017〕21号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规模以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2017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7年4月6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规模以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规模以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着“高效、简捷、规范”的原则,进一步加快项目推进速度、简化办事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根据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现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建设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使用区、街道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和国有资金的各类规模以下的建设项目(涵盖各类房屋建筑、室内外装饰、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园林绿化、土石方、设备管道安装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 达到国家法定招标规模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模以下建设项目,是指国家法定招标规模以下的建设项目。凡在国家法定招标规模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现行有关政策明确不宜招标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以上的(含,下同);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 4.工程涉及的检测、监测类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 禁止以划分小标段等方式将项目肢解发包规避招标,如国家、省、市对招标规模要求有调整的,则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项目中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但须报经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同意。 第四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第三条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发包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发包方式,但须严格加强发包管理,审慎选择承包单位,宜采用比价、自行组织招标或其他具有竞争性的形式进行发包,并做好发包全过程资料管理工作,存档备查。若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投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活动重大事项的决策,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区招标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 全部使用区、街道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国有资金或上述资金占主导或控制地位的项目,原则应当采用公开招标,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准为邀请招标的; (二)特殊情况已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 (三)其他现行政策允许邀请招标的。 使用区、街道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国有资金未占主导或控股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第八条 通过总承包招标一起发包的暂估价专业工程、重要材料设备,规模达到第三条规定的,如仍由总承包单位承包的,可不再另行招标。 第九条 规模以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批文、项目备案表或出资机构的任务单已经具备;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落实; (三)招标方式已经确定,其中任务单项目招标方式亦须在任务单中明确; 符合第七条有关规定的,视同邀请招标方式已经核准。 (四)具备用地条件和符合规划要求; 涉及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等改造的项目(维修、复绿、室内装修除外),应提供新的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部门意见; 新建项目应提供用地权属证明和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部门意见,特殊项目在不具备以上条件时需进行招标的,须报经领导小组同意。 (五)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或其他资料; (六)招标控制价已经确定,需要报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已经审计完成且按审核报告调整完成(需提供审核报告书)。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按要求在相关网站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且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且将邀请的单位名单报经区招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执行规范文本。规范文本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投标人须填写的内容。 招标文件须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5个工作日前,报区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不得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完成工程所需最低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要求。 第十三条 规模以下建设项目招标宜采用资格后审或合格制资格预审方式。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邀请招标的可适当缩短,但不得少于3日。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少间隔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招标不得少于15日; (二)设计招标不得少于20日; (三)除前款外的其他招标项目不得少于10日。 邀请招标的可适当缩短,但不得少于8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非实质内容澄清或者修改,可按期开标; 涉及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其影响程度,适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但至少不得少于3日。 澄清或者修改须报区招标办审查备案,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2%,不足5千元的,按5千元缴纳,统一缴至区交易中心,实行统一收退。保证金以银行电汇、银行汇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形式缴纳。采用银行电汇、银行汇票的,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退。 缴款人的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未中标的,其保证金最迟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一般情况为5人,招标人可派遣1名专职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其它专家成员可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如对技术无特殊要求的施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可设为3人(可含1名招标人代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标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 排除无效投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又发生相似情况的,按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在此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区招标办申请核查。 区招标办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公示结束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发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区招标办备案。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区招标办举报。区招标办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区招标办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和性质,责令纠正、通报批评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各职能部门对区招标办移送的有关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处理结果。 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拆分标段规避招标或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与投标人串通的;对招标有暗箱操作行为的等违规行为应进行问责处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区招标办应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对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和通报,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投标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我区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区招标办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国家高新区规模以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甬高新〔2015〕23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印发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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